案例简介
东莞市塘厦镇一位80岁老太清晨在家里烧香,打着火机时发生煤气闪燃,导致烧伤。住院治疗后,老太将液化气瓶生产公司、销售者起诉至法院。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,该案一审判决液化气销售者承担七成责任,赔偿老太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。
案例总结
没有经销液化气瓶的资质,并且销售已经超过检测期的液化气瓶,承担七成主要责任,用户没有关闭阀门,承担三成次要责任。
根据以往案例进行总结,没有《燃气经营许可证》,销售过期钢瓶充装的液化气,均需承担主要责任,也就是60%~80%责任。
案例详情
液化气闪燃烧伤八旬老太气瓶销售者被判担七成责
年5月28日早上6时左右,东莞市塘厦镇的80岁老太赵某在自家一楼楼梯口打着火机点香时发生液化气闪燃,导致烧伤。医院抢救治疗,医院诊断为头面颈、躯干及四肢火焰烧伤50%Ⅱ度,吸入性损伤等。经司法鉴定,双手十指为六级伤残、面部为七级伤残、四肢为十级伤残。
赵某经治疗后,于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,将液化气瓶装印刷的某液化气公司、配送液化气瓶的黄某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共计.82元。
庭审时,液化气公司和配送者均否认该液化气为自己生产或销售。事发时,赵老太家中有两个液化石油气瓶,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就是她指认的液化气瓶发生泄漏。
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,经审查证据并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认为,根据赵老太提供的名片、楼宇广告的照片和陈述,结合证人证言,法院依法认定系黄某向赵老太销售瓶装液化气并安装。
法院认为,黄某没有经销液化气瓶的资质,并且销售已经超过检测期的液化气瓶,导致赵老太在使用过程中液化气瓶发生泄漏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但赵老太在使用煤气后,没有及时关闭阀门的习惯,也是导致气瓶泄漏的原因之一,也应承担一定责任。
至于液化气瓶生产公司,虽然煤气瓶上印有字样,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煤气瓶在流入市场之后的权属,也不能证明是由液化气公司灌装或销售给黄某,故赵老太请求液化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。
法院最终酌情认定配送者黄某承担70%的责任,赔偿赵老太22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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