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思考
每年的11月25日,是联合国确定的“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”。然而这两天,杭州女高管“被家暴”的消息却上了热搜。
据《钱江晚报》报道,小敏是一位企业高管,年薪万。去年3月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刚实施,她带上四五个本子找到了律师——这些本子,几乎每一本记的都是她的血和泪,记录着老公每一次打她的时间、地点、经历、受伤情况。
小敏老公是练习散打的,结婚10多年来,只要老公心情不好、夫妻闹矛盾或者因家庭问题意见不合,老公都会用拳头解决问题。练过散打的老公,出手力度之重可想而知。
每次挨打后,小敏都没有报警,医院。如果伤不重,她就自己去药店买一些跌打药涂一下或者膏药贴一下;挨打重了,她在床上躺几天(因为是高管,上班比较自由)。
“她都通过自愈的方式疗伤。身上的乌青一时消除不了,她就穿长衣长裤遮起来,脖子上的伤痕她就用围巾遮住。”据律师介绍。
当律师问她为什么10多年一直没有报警时,她的回答是:10多年来,她想过反抗,但碍于面子以及考虑孩子的将来,她都没有报警,而选择保持沉默——直到年反家暴法的实施,她终于主动找到了律师。
遗憾的是,由于每一次家暴小敏都没有报警,医院,丈夫对她的家暴缺乏强有力的证据。当律师找到小敏丈夫时,他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。
虽然最终小敏成功离婚了,可是长达10多年的家暴带给她心理上的创伤,却只能通过时间慢慢来治愈。
一直以来,我们总以为家庭暴力离我们很远。其实,家庭暴力不分地域、不分经济水平高低,都有可能发生,只因为其隐蔽性而大多不为人所知,大众也就觉得家暴只是少数。
而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,全国2.7亿个家庭中,就有30%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。
“家暴”即“家庭暴力”,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,以殴打、捆绑、禁闭、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、精神、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。
家庭暴力最大的特点是控制性、长期性。现实中,家暴不仅仅是男人对女人,也有女人对男人进行家暴,比如精神层面的冷战;亦或是家长对孩子的家暴,比如对孩子的谩骂、侮辱、殴打等。
11月9日,一则关于男子超市掌掴女童的视频在网上传播开来——打人男子为女童的爷爷,因购物后孙女哭闹不肯离开,爷爷打了孙女一巴掌,致其鼻子出血,一旁超市工作人员上前帮忙擦拭血迹并劝阻,随后爷爷再次掌掴孙女。
湖南省冷水滩公安介入调查并发布案情通报,经法医鉴定,两次掌掴已对女童构成轻微伤。目前,该男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。
在“不打不成器”“家长一言九鼎式”等诸多传统家庭旧观念的影响下,很多家长依然坚持着“教训自己的孩子没什么错”的“硬道理”,更有甚者把打孩子作为自己一项无形的应有权利。
于是,本是一种违法行为,却频频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,家长打骂孩子成为了许多家庭的家常便饭。
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明确规定: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,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。”
但是,很多家长根本不知打孩子犯法,更不知其后第三条所要求的学习家庭教育知识,正确抚养教育未成年人。
再来看看本次案例,事件中,遭受家暴的女性是一位年薪万的女高管,她的社会经济地位已经超过了绝大多数的同龄女性。
所以,“被家景”的消息一出,引起了网友的广泛,但很多网友惊奇的并不是“家暴”本身,而是受家暴女性的高管身份和家暴现象形成的鲜明反差。
可以看到,并不是女性没有经济地位才容易遭受家暴,只要有矛盾的家庭,就有可能滋生家暴。
事实上,我们往往忽略了家暴的严重性。诸如“家庭暴力属于家务事”“不好干预别人的家事”的观念一直影响着大众的思维和行为,以至于很多人只能用言语揣测、传播蜚短流长,而不会采取实际行动来对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施以援手。
有些人甚至会用“宁拆一座庙,不破一桩婚”的陈旧思想来束缚受害者,反过来为施虐者辩护,用“忍辱负重”等落后思想观念劝导女性忍气吞声,更加助长了家庭暴力的气焰。
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,它不仅是道德层面上的重大问题,也是法律边缘的问题,更是一种违法行为。
应当知道,无论是错误教育观念催生的“家庭暴力”,还是一时激动产生的“情绪暴力”,逾越了法律的红线,都将受到相应惩罚,即便是亲属关系也绝不可能例外。
日常生活中,许多女性遭受家暴时,常因“家丑不外扬”观念的影响,羞于向社会求助。事实上,女性应该勇于保护自己,同暴力行为作斗争。更何况,“家暴一时”可能就会造成“家暴一世”,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家庭的长远考虑,遭遇家暴时,务必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
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,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,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、调解。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,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,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;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。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,受害人提出请求的,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。
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,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
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,制止家庭暴力,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,协助受害人就医、鉴定伤情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、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,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、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。
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,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或者因受到强制、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,其近亲属、公安机关、妇女联合会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。
所以,女性在遭遇家暴时,应当改变自己的保守观念,立即使用法律维权,并进行反抗。
对于大部分老百姓而言,他们往往不觉得家庭暴力是错的。尤其在很多男性的观念中,认为打老婆打孩子是应该的,他们对女性和儿童有天生的支配权。这不仅是传统观念的糟粕侵袭,更是由于我国缺乏人权意识和法律教育的原因。因此,政府应该更加积极地宣称相关法律知识,形成系统的法律常识教育。
再者,女性遭遇家暴,仅仅依靠妇联等团体是远远不够的,而需要运用法律和执法部门来保障我国女性的合法权益。执法部门应足够地重视家庭暴力,在执法监督上,对家庭暴力给予足够的重视,严惩施暴者,把受暴者的权利维护真正落到实处。
我国的立法机关也应加紧形成完备的防止、惩治家暴法律的体系,形成较为集中的对家庭成员人身安全进行保护的法律。
徒法不能自行。有了法律,也需要社会大众的有效落实。只有人人树立“家暴犯法”的法治观念,自发地抵制家暴,受害者善于用法维权,才能有效地保护社会稳定,从而进一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(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吴悠/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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